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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医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公布

2024-03-20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310
导读:本文是2024年南昌医学院专升本招生章程,由好老师升学帮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昌医学院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4 年 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 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 年普通高校专升本 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高字〔2023〕48 号) 和《关 于做好全省 2024 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赣 教考字〔2024〕4 号) 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昌医学院, 英文名为 Nanchang Medical College,国标代码 13437。办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 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 689 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员会行政主管、江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的集教学、医疗、科研为 一体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医学院校。

  第四条 专升本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颁发南昌医 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 X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 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 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负责人组成的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 研究制定专升本考 试招生政策,决策有关专升本考试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执 行学校制定的有关专升本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 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八条 招生对象

  (一)江西省普通高职(专科) 应届毕业生,且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可取得毕业证的考生。

  (二)已退役大学生士兵(含 2024 年 3 月退役大学生士兵) 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可取得或已取得毕业证,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江西省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

  2.外省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在江西 应征入伍。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一) 考生(含免试生) 报名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 中,条件 4 只适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 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普通高职(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 受到纪律处分但报名前已解除处分的。

  4.在入伍期间和退役后工作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 处分,或受到纪律处分但报名前已解除处分的。

  (二) 专项考生(含免试生) 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 还需满足专项计划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 2024 年专升本按“普通计划”和“专项计划” (包含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招生计划、获奖学生 <含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招生计划)两 大类进行招生, 总计划 630 人, 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下表。实际 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报名、资格审核及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专升本报名、资格审核等环节按照《关于做好江 西省 2024 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赣考 院普〔2024〕1 号) 具体要求执行。资格审查贯穿考试录取全过 程。对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的考生,确认后一律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须在 3 月 18 日 9:00-21 日 17:00 期间,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 (网址: www.jxeea.cn)“专升本管理系统”,完成志愿填报和缴费。考 生须对照《江西省 2024 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对应专业(类)

  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 ,依据本人高职(专 科)所学专业, 选报对应本科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除免试录取 的志愿外, 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报统一考试科类和统一录取的 志愿。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三条 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计划”的考生,参加 我校组织的综合考查。

  第十四条 填报非免试计划的考生,均参加全省 2024 年专 升本统一考试。专升本考试由全省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卷, 考试地点由各设区市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在标准化考点。统一考试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0 日。其中,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专业基础及技 能知识课考试 时 间为下午 15:00-17:00。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专升本投档的政 策规定,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投档规则接收考生电子 档案, 按规定进行审阅, 符合要求者予以录取, 不符合者予以退 档, 未录满的计划将按规定征集志愿。凡考生未按本章程第十二 条规定选报对应本科专业者,学校有权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 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专业培养要求 和就业行业特点,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学校 医学类专业不予录取有色盲、色弱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 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 形的考生。

  第十八条 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学校退档,学 校也不得以考生自愿放弃为由退档。

  第十九条 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江西省教 育考试院公布的征集志愿计划, 网上进行征集志愿填报, 征集志 愿填报专业必须在《专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对应专业范围内进行。 如在控制分数线上投档未满额, 学校对征集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 逐分下降,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录取工作依照《南昌医学院 2024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免试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计划未完成的空余计划, 将调整至普通计 划;普通缺额计划专业内调等, 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及规定 的形式公布, 考生可登录南昌医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学校以邮 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已录取的考生寄发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 章的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 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医学类专业学费为 4350 元/生 · 学年;住宿收费标准为六人间 800 元/生 · 学年, 四人间 1000 元/生 ·学年。在新生入学报到前, 如相关部门核准 新的收费标准, 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奖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 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 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 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 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 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招生主管 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生由于未被我校录取或对录取结果有疑问, 经招生工作人员解释后, 仍坚持认为有损其权益者, 可向江西省 教育厅有关部门或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诉,联系电话: 0791-85772138。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普通高校高 职(专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 入学注册手续。没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 毕业证书的, 一律不 予报到, 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 应当向学校 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 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 取消其入 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部分专业实行本 科分段式教学改革。专升本录取的部分专业学生将在学校附属医

  院、教学医院完成相应的学习和实训任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 事宜。对假冒南昌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 者个人, 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址: http://www.ncmc.edu.cn,招生信 息网网址:http://zs.ncmc.edu.cn,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 689 号,邮编:330052,招生咨询电话: 0791-86588766。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医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本 章程有关内容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 以上级有关政策为 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昌医学院招生 就业处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https://zs.ncmc.edu.cn/info/1004/23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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