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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一、学校沿革。辽宁理工职业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辽宁省第一所职业本科大学,位于锦州市滨海新区,依山傍海,风景优美。学校2003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锦州商务职业学院,2010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更名为辽宁理工职业学院,2019年12月经教育部批准晋升为本科高校,202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二、学校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538人,生师比为17.25:1。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21人,占专任教师总数41.08%;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30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57.06%;本科专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教师44人,占本科专业专任教师总数19.56%;“双师型”教师224人,占专业教师总数51.73%;企业一线兼职授课教师14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27.32%。辽宁省教学名师16人、辽宁省职教名师3人、辽宁省优秀教师2人、辽宁省专业带头人4人、辽宁省骨干教师2人。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竞赛和教育教学改革,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9项、国家级竞赛奖项7项、省级竞赛奖项67项、市级科技奖6项。

三、办学基础条件。学校现已形成校园占地63万㎡,教学生活用房33.4万㎡(含在建),教学设备值为9398万元,图书102.55万册,校内实训室163个,校园绿化面积40%,基本形成满足10000名在校生规模的花园式美丽校园。

四、管理体系。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机关下设行政、教学、学生等24个处室;下设四个教学部、九个二级学院。逐步推进“学校管理、院系办学、第三方评价”的管理机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政治建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质量立校、创新兴校、安全护校,创建名校”的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现代大学管理体系,建立执纪必严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治理效能。学校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充分发挥师生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优良校风、教风、学风,营造高质量教书育人环境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学校类别、属性和特色。学校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类型,坚持职业教育属性,明确为社会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坚持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专业能力建设为根基、以发展素质教育为主题,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六、专业建设。学校坚持以新时代社会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围绕机电、建筑、信息、管理、现代服务等9个专业群的发展方向建专业。2020年经教育部批准有6个本科专业招生,包括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工程造价专业。2021年教育部批准增加3个本科专业,包括建筑工程专业、大数据工程技专业术、现代物流管理专业。2022年招生的本科、专升本、专科专业数量共计31个。有4个专业群(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群、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群、大数据与会计专业群)获批省级兴辽卓越专业群建设项目。1个专业获批省级现代学徒制示范专业。

七、文化铸校。

一是强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持公办民办都是党办的办学理念。做到听党话、跟党走,坚定“姓党、信马、爱国、为民”的政治立场,发扬“长征精神”艰苦奋斗,努力实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

二是举办者倡导的德恒教育理念和德恒育人目标,德恒教育理念“听党指挥、自强不息、尊道崇德、以律治世”。德恒育人目标“人心向党、精神向上、品德向善、事业向好”。

三是建校以来全校师生形成的校园文化共识有:校训“自强不息、守正创新”。校风“风清气正、勤奋务实、和谐创新”。教风“爱生知生、诲人不倦、引领悟性”。学风“勤学苦练、学思结合、知行统一”。政治理念“听党指挥、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工作理念“勤敏用心、尽职担责,创新发展”。自律理念“学以致用、严实作风、高尚人格”。团队精神“团结一心、科学规划、锐意进取、创建卓越”。座右铭: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八、办学规模。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我校办学规模为3000人,2010年省政府批准我校办学规模为5000人。2020年教育部批准我校办学规模为12000人。目前学校全日制在校生9269人,其中本科生4145人,专科生5124人。高职扩招生961人。预计到2025年本专科在校生达到12000人。目前已有16届专科毕业生16241人。学生就业率连续14年在96%以上,2022年就业工作获评”2021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贡献奖”。

九、育人模式。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作,与国内知名的规模企业建有产业学院6个、开办订单班(定向班)25个、开设现代学徒制专业1个、建立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3个。学校还与92家企业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实习和就业搭建广阔平台。1个产业学院获批省级兴辽产业学院。

十、学校获得的荣誉

2008年学校被辽宁省教育厅授予“学籍管理先进学校”荣誉称号;

2011年学校被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授予“辽宁省优秀民办学校”荣誉称号;

2012年学校顺利通过辽宁省教育厅专科办学水平合格评估;

2014年学校被辽宁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5年度学校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授予“辽宁省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被辽宁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宣传动员系列活动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

2016年学校党委分别被中共辽宁省委和中共锦州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授予“锦州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在全省43所高职院校业绩考核排名中有2项名列前茅,其中内部治理得分排名第一、党建得分排名第六;

2018年度学校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授予“辽宁省征兵工作成绩突出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高校,被确定全国民办学校党建特色项目建设基地;被锦州市政府授予“锦州市征兵工作成绩突出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授予“2020年征兵成绩突出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获批“辽宁省兴辽卓越专业群建设项目”4个、“辽宁省兴辽产业学院”1个、“辽宁省现代学徒制试点示范专业”1个、“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1个、”辽宁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锦州市养老护理培训基地“1个、”锦州市应用技术协同创新平台“4个。被辽宁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2022年获批辽宁省级科技服务平台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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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升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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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专业名称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专升本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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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专升本为统考,所以辽宁专升本院校的报名条件即为辽宁省招生考试院发布的专升本报名条件。

2023辽宁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经我省域内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已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和参加我省组织的中职升高职统一招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以及经批准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试点、注册入学试点、订单式培养、紧缺人才培养、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单招试点的专科层次应、往届合格毕业生。

2.我省继续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专项用于招收本地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专科)毕业生,单独组织录取。报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的考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考生”),应是我省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且经辽宁省省级扶贫机构登记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应征入伍地报名。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须参加有关院校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技能考核结果作为招生院校择优录取的依据。为有利于学生顺利完成本科学业,鼓励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大体对应。

4.报考内蒙古民族大学专升本考生应是我省普通高校具有蒙语文基础的蒙古族(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应届专科毕业生,部分专升本专业使用蒙古语教学,报考的本科专业应与就读的高职(专科)专业对应。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高职高专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2022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专升本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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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专升本考试科目

1.文化基础课(公共课)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3日

9:00—11:00

数  学

思  政

14:00—16:00

外  语

5月14日

9:00—10:30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业综合课考试和技能考核于5月11日前完成,具体的考试时间和方式由各牵头院校自行安排。考试结束后,牵头院校应尽快完成评卷、分数合成、成绩公布、成绩复核、违规考生处理等工作,并于5月18日通过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将考试成绩上报省招考办。5月16日前,各牵头院校将违规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牵头院校应制订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应提前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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