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四川旅游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1552
主管部门: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办学类型:四川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按照统一要求标注“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
学 制:2学年。
第五条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六条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获奖免试生批,我校2026年专升本招生专业、代码及计划最终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收费标准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执行。
第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报考烹饪类专业(烹饪与餐饮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要求考生裸眼或矫正视力(戴上眼镜)达到4.8及以上且无色盲。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兵役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励志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五味缘“爱心银行”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八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岭路459号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100
招生咨询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
学校网址:https://www.sctu.edu.cn/
第十九条本简章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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