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优化完善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收费机制,促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基准学费标准+浮动机制”政策。具体如下:
(一)基准学费标准。哲学、教育学(不包括体育学)、文学、历史学基准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4200元;农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教育学中体育学专业基准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4500元;理学、工学基准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医学基准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500元;艺术学理论类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8500元;艺术学应用类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二)浮动机制。建立学费标准与专业质量挂钩浮动机制,即结合省级对公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划分的A类(国际一流)、B类(国内一流)、C类(国内平均水平)、D类(低于国内平均水平),学校可自主在A类和B类专业中确定优势专业,执行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具体为:“双一流”建设和创建高校可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以内确定优势专业学费标准,其中优势专业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20%;具有博士授权点高校可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以内确定优势专业学费标准,其中优势专业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15%;具有硕士授权点高校可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以内确定优势专业学费标准,其中优势专业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10%。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上浮条件的,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得叠加使用;艺术学专业不执行上浮政策。所有专业自主下浮幅度不限。符合条件的公办高校,如执行浮动机制,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备案程序备案后执行。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公办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细化收退费办法和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分层次、分学科、分专业的成本核算办法。落实预算绩效全口径、全过程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每年要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年度成本变化情况报省级教育、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
(二)严格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各公办高等学校要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畅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奖助学金评审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奖助学金。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动态调整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并及时足额发放资金。
(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公办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官方App、宣传栏、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学生奖助政策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省级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加强对公办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监管。
三、其他事项
(一)其他类型本科(高职本科和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学费标准仍按照现行学费标准政策执行。即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学费标准按照云计收费〔2002〕876号和云发改收费〔2006〕317号文件执行;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学费标准按照云价收费〔2011〕111号文件执行;昆明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本科学费标准按照云价收费〔2014〕9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此前入学的老生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公办高等学校执行浮动机制,应在当年招生简章上公布,优势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时,已在校老生不执行上浮的学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标准下浮时,已在校老生从当年起同步执行下浮的学费标准。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25年4月23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