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 号)和《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简章。
一.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柳州工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639。 第二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性质为民办。 第三条 学校地点: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 99 号。
二.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职报考人数、专业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2025 年具体招生专业见下表: 说明:我校艺术设计类不再另行组织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 第七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四. 招生对象
第八条 普通考生。广西高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学生)。 第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三年级在校学生;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一年内的大学生士兵。 第十条 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在招生对象范围内。 第十一条 2024 年通过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专升本综合考查招生工作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五.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校学习、在部队服役或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在报名时已解除。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若考生患有疾病则按照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根据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应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六.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1:1 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我校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七. 录取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名单经广西招生考试院录检通过后,在“柳州工学院招生网 https://www.lzhit.edu.cn/zsw/”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的信息保留至 2025 年底。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与住宿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学费和住宿费】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具体如下: 学费标准为: 1. 文、史、经济管理类、外语类专业:20500 元/学年。 2. 理工类专业:22500 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1. 学生公寓:六人间:2200 元/生·学年;四人间:2800 元/生·学年。 2. 以上公寓式宿舍均配有空调。 学费和住宿费退费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的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 5 个月、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学生开学前申请退 (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 1 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 入读超过 1 个月至 1 个学期的,按 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 1 学期读完,第 2学期入读 3 个月(含)以内的,按 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 1 学期读完,第 2 学期入读超过 3 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 号)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准: 1. 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 10 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 0.1 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 38 元/立方米;上机上网服务费1.5 元/小时;语音室、琴房使用服务费 3 元/小时;补办学生证工本费 10 元/本;校医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 代收费: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外语等级考试费按相关报名考试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网站收费公示信息。 收费咨询电话: 0772 3516115(校财务部) 收费投诉受理电话:0772 3516379 (校纪检监察室) 投诉受理邮箱 lzgxyjjs@163.com (校纪检监察室) 举报电话:12315(物价局)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柳州工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柳州工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网上电子注册;符合柳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柳州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天翼优秀学生奖学金、天翼校园贡献奖学金,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英才奖学金、硕才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个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 99 号 邮政编码:545616 咨询电话:0772-3516196 3517066 传 真:0772-3516196 网 址 :https://www.lzhit.edu.cn/zsw/ 第二十四条 本简章仅适用于柳州工学院 2025 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经柳州工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柳州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