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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4-03-13
来源:好老师升学帮
阅读 426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特制定本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简章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275

第六条  办学性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确认、由浙江工业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2年起由浙江工业大学与绍兴市柯桥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九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95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免试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5-81112735)。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2024年,学校免试专升本共计划招生118个,招生专业设置软件工程、工商管理、环境设计、法学等4个专业(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为准,下同)的考生免于参加校内测试并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数若少于或等于招生专业计划数,学校将直接录取;若多于招生专业计划数,学校将组织校内测试;校内测试形式为笔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及专业素养等。

第十六条  当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数多于招生专业计划数时,学校将依据校内测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至满额;剩余考生将作退档处理,并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流程。

第十七条  当第一志愿未满足招生专业计划数时,学校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流程,录取规则类比第一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将在招生网、招生官微等平台发布校内测试公告和录取进程,考生可在学校招生网查询个人录取结果。



第六章 入学复查

第十九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录取高校报到注册。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立功情况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3.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校内测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其他注意事项考生请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招生官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热线:0575-81112699

传真号码:0575-81112809

电子邮箱:zszj@zjc.zjut.edu.cn

学校主页:https://www.zzj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zjc.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简章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简章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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